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创新,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强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通过改革、改进和改造传统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等活动,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模式、方法、工具的实践应用、推广示范和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措施项目。
第三条 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实行申报、资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评审的管理方式。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已完成实施。项目由省财政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条 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的评审与确认,市质监局负责项目的初选推荐,县(市、区)质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模式、方法、工具的企业、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和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项目按实施内容分一、二、三类。
第七条 重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属一类项目,具有突破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国内外已有同类质量管理方法相比,在思路、原理、模式或方法工具等方面有新突破;
(二)能有效解决质量管理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三)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有查新报告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
第八条 重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属二类项目,具有示范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能提升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路径清晰、过程明确、措施针对性强、验证数据翔实;
(三)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推广作用,并已取得实效;
(四)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应用型质量管理和提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公共服务项目属三类项目。
应用型质量管理项目具有实用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结合本企业实际,应用适宜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分析要因清晰,过程控制和路径有效;
(三)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具有实际意义;
(四)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提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公益性特征,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质量管理专家库,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
(二)服务积极、方式多样、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项目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与各市、县(市、区)质监局逐级推荐相结合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1)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选题背景、实施计划、主要实施内容和目标、实施路径、主要质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应用过程、实施效果、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查新报告、鉴定报告等。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材料报当地质监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质监局。市质监局在《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质监局。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聘请评审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按资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评审三个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省质监局根据需要组建若干评审组并确定组长,每组聘请评审员2-3名。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组结合独立评审情况,依据《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项目评审细则》(附件2)进行评分,经集体讨论、合议评审后,形成项目资料评审报告和初评得分。
第十六条 根据各评审组资料评审报告和初评得分,省质监局择优确定若干个项目,组织评审组交叉复审。经交叉复审后,召开评审组长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 省质监局依据项目资料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类别。对一、二类项目,组织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集中答辩,并根据答辩情况修正评审得分和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八条 集中答辩程序为项目负责人陈述项目实施过程和创新点,专家提问,现场解答,专家组组长总结点评。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分别按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抽取一、二、三类项目,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查证项目真实性,并对项目评审得分和项目类别进行修正、调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且该项目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提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公共服务项目由省质监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直接确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定的项目,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标准:一类项目每项补助30-40万元, 二类项目每项补助20-30万元,三类项目每项补助10-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项目资金补助企业,应积极履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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