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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2-12-27 21:32:23 【 【打印】 已查看

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建发〔2012〕12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本刊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以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等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标准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方案的编审和专家认证情况及分包队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钢管扣件的检测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等情况。
    3.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高支模承重体系的使用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4.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5月底之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31日前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指导、督促本辖区相关单位,结合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的专项整治,加强易发事故重要环节监控,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整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检查督导阶段(9月16日至10月16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我厅将在各市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0月17日至11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归纳和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三)注重工作结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本地区开展工作的季度总结材料,报送省建管局。2012年11月10日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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